问:在地方立法工作实践中,我们对国家有上位法的情况下,制定地方性法规如何确定名称问题,有两种不同观点:
一种认为,国家有上位法时,地方制定的相关法规名称只能是《XX省实施<XXX法>办法》,不能称《XX省XXX条例》。
另一种认为,国家有上位法情况下,地方制定相关法规的名称可以是“实施办法”,也可以是“条例”。一般而言,地方性法规的调整范围与上位法一致或小于上位法,内容是对上位法法律具体条文的细化时,其名称可为《XX省实施<XXX法>办法》;地方根据国家上位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在不与上位法冲突的前提下,针对本地的实际情况,对上位法没有规定的内容也作出了对顶,这时地方性法规的名称为《XX省XXX条例》较为适宜。如地方体育立法中,根据地方实际,对国家体育法没有调整的体育经营行为作了规定,这时法规的名称为《XX省体育条例》较好。
我们倾向于第二种观点,但不知是否妥当,特此请示,请答复。(安徽省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 2002年10月11日)
答:所提问题,同意安徽省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的意见。在国家有上位法的情况下,地方制定法规的名称原则上称作“实施办法”,根据情况也可以称作“条例”。(全国会法工委 200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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