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近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公开发布,对8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13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
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3月29日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司法部副部长王振江介绍,《决定》主要有5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切实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修改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等4部行政法规中涉及的已不使用的机构名称、已调整的机构名称、职责划转涉及的机构名称等。
二是持续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修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删去其中关于外国企业申请代表机构注销登记时需提交外汇部门证明文件的规定。
三是优化处罚方式。修改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删去已取消或者已被其他规定替代的罚款事项相关规定。修改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增加信用修复相关规定,赋予执法人员必要的行政检查手段,强化法律义务的落实。
四是与上位法做好衔接。修改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与2022年修正的对外贸易法关于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相衔接,对该条例中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法律责任等内容作相应修改。
王振江表示,这次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遵循的总体思路是,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处罚方式,做好与上位法的衔接,使行政法规更加符合社会实际需要。
《决定》删去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中关于外国企业申请代表机构注销登记时需提交外汇部门证明文件的规定,即今后企业需要提交的材料更加精简,这既适应了当前管理的工作实际,也有利于提升服务质效,增强经营主体的获得感。
针对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根据修改后的标准化法和国务院关于清理工作的要求,删去条例中关于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进一步提升监管执法的精细化、规范化水平。针对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赋予执法人员行政检查手段,加强对企业信息公示违法行为的监管,强化法律义务的落实,防止“劣币驱逐良币”。
修改调整教学成果奖励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中有关机构名称,切实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适应当前我国行政管理体制实际,使行政机关能够依法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同时,让人民群众更加及时准确地找到相应部门,为更好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根据民法典、对外贸易法等法律规定,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修改;废止煤炭送货办法等13部已不适应当前经济体制变化、改革发展实际需要以及有关领域工作实际的行政法规,这样就可以使法律体系更加和谐、更加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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