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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oty中欧体育全站【“八五”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学


法规
发布时间:2024-04-06 18:27:22    来源:中欧体育官方平台 作者:中欧体育app下载安装  

  A: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宽严相济。对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应当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充分适用剥夺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 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2.在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中对于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时应注意的哪些问题?

  A: 要做到“严格掌握”。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 骨干成员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主观恶性较大、人身危险性较强, 对其应当严厉处罚,这是从严打击有组织犯罪的重要体现。因此, 公安机关对上述人员适用取保候审的条件要严格掌握,以免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不当取保候审引发职业风险。应当注意的是,“严格掌握”并不等于“严格禁止”,对于确实符合有关适用条件的,还是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A: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依 法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有组织犯罪线索收集和研判机制,分级分类进行处置。公安机关接到对有组织犯罪的报案、控告、举报后,应当及时开展统计、分析、研判工作,组织核查或者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五条统一归口管理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在履行职责时发现有组织犯罪线索,或者接到对有组织犯罪的举报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等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A: 有组织犯罪线索的来源主要有三个渠道。第一是公安机关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自行发现、收集的线索。第二是有关单位或个人报案、举报、控告的线索。第三是有关行政机关移送的线.有组织犯罪线索的处置方式有哪些?

  A: 对于有组织犯罪线索,公安机关进行研判后应当作出相应的处置。第一是组织核查,确定是否符合立案的条件,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侦查。第二是移交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处理的情形:(一)不符合管辖规定,即犯罪线索所展示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不属于公安机关或本地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二)不符合立案条件,即经核查,没有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应当移交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如需要给予行政处理,可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具体办理案件中应当 综合评判认定。

  A: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在履行职责时发现有组织犯罪线索,或者接到对有组织犯罪的举报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等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A: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 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一般的有组织犯 罪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受理,因此,对于一般的有组织犯罪线 索应由公安机关进行核查,以确定是否满足立案侦查的条件。除了公安机关,在一些特定的情形下,由其他有关机关进行立案管辖,因此,应由其他有关机关对犯罪线索进行核查。典型的是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可能涉嫌贪污贿赂犯罪、滥用职权犯罪、玩忽职守犯罪、徇私舞弊犯罪等其他犯罪时,由监察机关对相关线索进行处理。此外,有组织犯罪可能涉危害犯罪时,由机关对相关线索进行处理。

  A: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五十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有下 列行为的,应当全面调查,依法作出处理:

  A: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监察机关、人民 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建立线索办理沟通机制,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涉嫌本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违法犯罪的线索,应当依法处理或者及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国家工作人员与有组织犯罪有关的违法犯 罪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部门报案、控告、举报。有关部门接到报案、控告、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

  A: 一是《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核查有组织犯罪线索,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调查措施。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相关信息和材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二是《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核查有组织犯罪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查询嫌疑 人员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信息。公安机关核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线索,发现涉案财产有灭失、转移的紧急风险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涉案财产采取紧急止付或者临时冻结、临时扣押的紧急措施,期限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期限届满或者适用紧急措施的情形消失的,应当立即解除紧急措施。

  A: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核查有组织犯罪线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侦查。

  A: 一是有犯罪事实。“有犯罪事实”是刑事立案的前提条 件,包含两个层面的要求。其一,相关事实只能是依照《刑法》 规定构成犯罪的事实。因此,有必要明晰罪与非罪的界限;其二,该犯罪事实必须有相关的证据材料予以证明。相关证据材料并非案件的全部证据,而是至少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已经发生的证据,且这些证据已经公安机关在初查阶段调查核实。

  二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指依照实体 法和程序法应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实践中,应根据具体案情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实事求是作出认定。

  三是符合管辖规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管辖制度,应当坚持 “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实践中,对于管辖权存在争议的,可按照《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相关要求予以确定。

  四是其他应当注意的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 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注:《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在多个地方实施的犯罪,以及其他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有关的犯罪,可以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一并立案侦查。对案件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 机关指定管辖。

  A: 一是《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的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通知移民管理机 构执行。

  二是《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三十条规定,对有组织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办理案件和维护监管秩序的需要,可以采取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单独羁押等措施。采取异地羁 押措施的,应当依法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和辩护人。

  三是《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在立案后,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规定,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实施控制下交付或者由有关人 员隐匿身份进行侦查。

  A: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九条对有组织 犯罪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的法定情形及非刑罚性 处罚措施进行了规定。

  一是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配合有组织 犯罪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等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但对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严格适用:

  (一)为查明犯罪组织的组织结构及其组织者、领导者、首要分子的地位、作用提供重要线索或者证据的;

  对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依法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或者处分。

  二是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予以没收:

  (五)阻止他人检举揭发有组织犯罪、提供有组织犯罪证据,或者明知他人有有组织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

  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止未成年人退出有组织犯罪组织,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A: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举、揭发重大犯罪的其他共同犯罪人或者提供侦破重大案 件的重要线索或者证据,同案处理可能导致其本人或者近亲属有人身危险的,可以分案处理。

  实践中,要注意把握三点: 一是分案处理包括公安机关分案处理、检察机关分案处理和审判机关分案处理,具体表现为公安机关的分案侦查、检察机关的分案办理、分案起诉和审判机关的分案审理。二是要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举、揭发重大犯罪的其他共同犯罪人或者提供侦破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或 者证据的内容、情形等进行审查判断。三是可能导致其本人或者 近亲属有人身危险。要注意的是“危险”的对象不仅包括其本人, 还包括其近亲属,这种危险也应当是现实的危险。实践中,要根据危险的具体程度和实际情况综合审查判断。

  A: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有本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注:《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五十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有下 列行为的,应当全面调查,依法作出处理:

  (六)其他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国家工作人员组 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依法查办有组织犯罪 案件或者依照职责支持、协助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接到报案、控告、举报不受理,发现犯罪信息、线索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或者未经批准、授权擅自处置、不移送犯罪线索、涉案材料;

  A: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个人应当对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实践中,要注意两点,第一是泄密的刑事责任,有关泄密的事实和行为可能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工作中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以防引发职业风险。第二是泄密的行政责任,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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