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众人抱薪者,不可使其冻毙于风雪。法律无法保护白衣天使,是全体法律人的耻辱。当下的法律规则过于粗疏,亟需借鉴域外立法例,建立医闹分级联动惩戒规则。对于程度较轻的医闹,取消疹疗便利化措施;对于中度医闹行为,在一定期限内暂停享受国家医保、公费医疗、农村合作医疗等权利;针对烈度较高的医闹,受影响的医疗机构可以直接拒绝为其就诊,所有医疗机构可以集体拒绝为其提供专家号和临时加号服务,并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医闹乘飞机坐高铁。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刑事法律规定的,依法拘留或者采取其他刑事强制措施。
《黄帝内经》有言,圣人不治已病而治未病,说的是防患于未然的重要性。医闹猖獗之时,正是制度变革之际。在谴责暴力、呼吁相互理解之外,迅速修法立规,提高违法成本,抑制恶念累积升级,还医生一个安静的执业环境,是对受害医生最好的祭奠。杨文医师安息!
2019年12月24日早上6时许,北京民航总医院。急诊科副主任医师杨文在正常诊疗中,遭到一位患者家属的疯狂杀戮而离世。
这是一场文明社会中最不幸、最血腥、最无耻的暴力行径!被害的,是一位在急诊岗位工作22年、成功医治无数病患、深受喜爱和尊重的白衣天使!
于我来言,这起事件,不仅意味着一位北大校友的逝去,更是传递着白衣天使对法律人无声的泣诉……为众人抱薪者,不可使其冻毙于风雪。如果法律无法保护白衣天使,那些卷帙浩繁的法律规则,只不过是一条条行将入土的僵尸条款而已!
杨文医生离世之后,国家有关部门在新闻发布会上,援引我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57条的规定,称“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并表态说,对于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零容忍”。
然而,问题在于,此种宣示性、原则性的表述,放之四海而皆准,把“医疗卫生人员”换成任何主体都适用,难以落实落地。对扰乱医疗秩序行为的“零容忍”,则更像一句口号,看不出来什么强有力的惩治医闹的具体举措。近些年来,医闹、甚至暴力伤医事件,层出不穷,甚至愈显愈烈,无不折射出这些宣示式立法、口号式表达之苍白无力。
据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下属公众号《RUC新闻坊》统计,仅2009~2018 年的十年间,中国媒体共报道过295起伤医事件,362名医护人员受伤,2001年以来,至少有50位医务工作者因为暴力伤医事件而失去生命……
如果“医生”成了高危职业,“救人”要以生命为代价,那么,可以想见,在不远的未来,那句“健康所系,性命相托”的医学誓言,将不复往日的荣光,愿意以“救死扶伤”作为职业追求的年轻人,将越来越少……这是我们所希望看到的未来吗?
中国有三百多万医生,所有一线医护工作者不超过一千万人,就是这样一群人,守护着十四亿人的生老病死!他们有理想有情怀,但他们也是普通人,也是肉体凡胎,也会疲倦困顿,甚至会因失望而放弃理想……
著名法学家霍姆斯有言曰“法律的生命力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鉴于中国当下情势,恐怕没有人敢断言,保护医疗卫生人员的立法与执法,是臻于完善的。如果还是一而再、再而三地以医生之死,来祭奠法律的苍白无力,这实在是全体法律人的耻辱!
我们首先要反思的是,我们有民法、刑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法律规定千条万条,怎么就管不好医闹?
究其原因,大概有两个方面:其一,这些法律设定的是普遍性规则,未针对医疗行业创设有针对性的条款。其二,这些法律着眼于末端惩治,即出事了怎么办,却很少关注源头治理。也是说,我们没有根据医疗行业的特性,设置分类分级的信用联动惩戒规则,加大违法成本,从而在进入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制裁之前,从源头上阻却、抑制医闹的产生。
痛定思路,我们必须关注差异性:其一,医护人员与患者的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与一般的服务合同相比,存在哪些差异?其二,医护人员执业环境中的哪些因素,容易使其受到伤害?其三,基于前述两点,我们应当设计怎样的规则,来保护医护人员。
倘若罔顾以上差异,大而化之地说,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由合同法来处理;医疗损害纠纷,由侵权责任法来处理。闹得厉害了,扰乱医疗秩序的,由治安管理处罚法来处理,伤人死人了,由刑法去管……实在是太过于简单了!
在中国,与其他服务合同相比,医疗服务合同极为特殊。出于救死扶伤的社会责任,医院承担着强制缔约义务,不得拒绝病人的就诊请求。也就是说,其他绝大多数合同主体能够选择缔约对象,但医院不能。就像民航总医院那样,送过来一位95岁高龄、基础病繁多的重症病人,也不得拒绝接诊。甚至面对言语不善、眼露凶光的患者,同样必须照单全收。特别是被害医生杨文所在的急诊室,每天面临着大量的、不可预知的意外情况,直接承受着病患对医疗体制不满所带来的种种怨尤,累积着巨大的人身风险。
另外,众所周知,医生提供的是信任型产品,也就是说,患者必须信任医生,医疗服务才能更好地进行下去。而由于信息不对称和专业知识匮乏,患者及其家属容易情绪急躁,此时必须辅之以强有力的规则约束,将小恶抑制在萌芽阶段,否则,不但无法正常诊疗,还可能积小恶成大恶,最终带来破坏性后果。正如一位网友所说,威胁恐吓你不管,打人你也不管,最后干脆就杀人了!
因而,作为法律人,我们要反思的是,如何防微杜渐,在患者及其家属恶念萌生之时,以强有力的医闹联动惩戒规则,提前抑制恶念膨胀。
我们在衡平法益时,必须对医闹纷争与其他纷争做出差序理解。一般而言,医闹纷争中的医务人员,都是为了维护医疗秩序而和病患产生纷争,维护的是公共利益,因为医疗秩序关乎不特定多数患者的利益。相反,无论是家长里短的邻里纷争,还是陌路因一言不合而大打出手的街头斗殴,都是出于私益的争夺。故而,一些国家和地区对于医务人员普遍采取加重保护措施,以下试举数例。
我国也曾深受医疗暴力之苦。2012年呈现高峰,一年多达600例医疗暴力,其中206例涉及身体攻击、言语冲突、破坏医疗设备等。
2013年,桃园县的王贵芬,其父亲因病住院,王贵芬致电医院询问父亲病情,当职李玮珍因考虑到保护病人隐私,没有告诉王贵芬具体内容。两人在电话里争吵一番后,盛怒之下的王贵芬赶到医院,掌掴李玮珍两个耳光。该在医院支持下报案,迅速引发全民关注。次日,桃园地检署完成调查并拟起诉,王迫于压力,下跪道歉。后法院以“伤害、暴行公然侮辱罪”,判处王贵芬5个月徒刑。
此事迅速引发地区制度变革。2013年12月2日,“立法院社会福利及卫生环境委员会”火速初审通过“医疗法”修正草案,规定“对医务人员实施医疗过程时施以暴力和胁迫者,可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万元以下罚金;以、胁迫、恐吓或其他非法方式,滋扰医疗机构秩序或妨碍医疗业务执行、危害医疗安全或其设施,机关应协助排除、制止,并可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行政罚款”,此修订被称作《王贵芬条款》。该条款通过并得到严格执行后,医暴事件急剧减少。2014年,媒体报道,某艺人在某急诊室推搡医师,报警后被抓。当地媒体纷纷报道谴责,该艺人所属经纪公司立即将其开除,演艺工会认定该艺人品行极度恶劣而将其除名,一派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情势。
若网传属实,在杨文医师被害事件中,杀人者此前已经放言“母亲医不好,你们都别想活”。这在地区,已经构成恐吓行为,将引发严重的法律后果。
日本中央法规“医疗六法”(2013年版第559页)上规定了“对住院患者的强制出院措施”。由于医疗合同属于“准委托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虽然一般而言,日本医师法规定的医生救助义务必须履行,但如果住院患者损害了医院秩序,医院管理者可以无视其意愿,强行要求其出院。
其具体操作如下:第一,医院要求住院患者在服从医院管理的协议上签字;第二,在公共、办公区域等必要场所安装摄像头,对不服从管理的行为及时搜集证据;第三,对不服从管理的患者进行劝解;第四,报警,保留证据。在多次发生的情况下,对其采取“强制出院程序”。
以筑波大学附属医院为例,该医院的章程规定,在住院情况下,出现酗酒、辱骂他人、威胁行为的,应立即出院。如果无视医院离开的要求,赖着不走,将违反“建筑物不退出罪”(日本刑法第130条),也就是说,没有正当理由,经提醒仍然不离开他人属地的,将构成此罪。根据这条法律,违反者可被判处3年以内有期徒刑,或合人民币6000元以内罚金。
另外,如果患者及家属居然敢动手殴打医生,警方可以故意伤害为名将其逮捕。南开大学历史学院日本史教师聂凡在《日本是如何对付医闹的?》一文中称,2007年11月,《日本经济新闻》统计了2000年以来日本发生在医院里的恶性案件,除去病人相互殴伤的案件,针对医生和的案件寥寥无几。2005年之后,医生因为医患纠纷而被杀死在医院的事件,更是几乎绝迹。
作为对医疗机构人员的特殊保护,美国绝大多数州都有专门针对袭击医护人员的刑事法规。当医护人员遭受袭击时,类似于或者消防员受到袭击,犯罪等级和刑事处罚将会提高。
统计数据显示,截止2014年1月,美国51个州级单位(含哥伦比亚特区)只有哥伦比亚特区、佐治亚、缅因、马里兰、南卡莱罗纳、田纳西等6个州没有专门的法规,换言之,接近九成的州都对医护人员实施了特殊保护。
佛罗里达州规定:针对“企图伤害”行为(assault),如果受害者是医护人员,则由二级轻罪上升到一级轻罪;针对“殴击”行为(battery),如果受害者是医护人员,则由一级轻罪上升到重罪;针对“加重企图伤害”行为(aggravatedassault),如果受害者是医护人员,则由重罪上升到二级重罪;针对“加重殴击”行为(aggravated battery),如果受害者是医护人员,则由二级重罪上升到一级重罪。
除此之外,美国有多个州明确立法,要求医疗机构制定预防工作场所暴力的具体措施。对医护人员进行相应培训,教会他们如何识别和应对潜在的暴力威胁。
法不贵多,贵在精当。我国调整合同、侵权、扰乱秩序的法律法规不可谓不多,但遗憾的是,出于普适性的考量,它们未能根据医疗行业的特殊性,设置针对性强的规则。
作为医疗卫生行业根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年12月28日通过,2020年6月1日实施。一些记者欢呼,惩治医闹的法律终于亮剑了。然而,翻遍法条,最密切的两个条款,分别规定如下:
第三十三条 公民接受医疗卫生服务,应当受到尊重。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关心爱护、平等对待患者,尊重患者人格尊严,保护患者隐私。公民接受医疗卫生服务,应当遵守诊疗制度和医疗卫生服务秩序,尊重医疗卫生人员。
第五十七条 全社会应当关心、尊重医疗卫生人员,维护良好安全的医疗卫生服务秩序,共同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国家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人员执业环境。
以上规定,仍然失之过宽,基本上是照搬了其他法律的规定,几乎全部是宣示性条款,很难期待会有什么实际的效果。非常遗憾,这部权限最高的法律,未能根据医疗行业特点,写实写细相关规则,最大限度地保护医护人员。
国家根本指望不上,似乎还可以依靠“联合惩戒”制度。2018年9月,国家发改委、卫健委、中央组织部等28个部委和单位联合签署了《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对于实施或参与涉医违法犯罪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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